首个地方金融组织消保指引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24 08:14:01

 11月18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是全国首个针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综合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而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类型的地方金融组织,标志着其地方金融消保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 适用范围从小贷,扩大到包括融担、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

《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披露更加严格,要求明确年化综合息费,以强制阅读、手写确认方式保证用户明确接收信息。

《指引》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以显著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以强制阅读、手写确认或者按捺手印等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金融消费者融资类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年化综合息费及项目。

3.首次提出小贷、融担等不得单方面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强制指定第三方提供收费服务。

《指引》第十七条【自主选择】地方金融组织应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真实意愿,由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行为:

(一)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4.首次提出小贷、融担等不得以“咨询费”、“佣金”名义,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

《指引》第十八条【公平交易】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金融消费者额外收费;

5.首次明确小贷、融担需要披露催收机构信息

《指引》第二十二条【催收适当】……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等渠道统一公开合作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信息并且及时更新,对于与地方金融组织存在关联关系的催收机构应当充分披露。……

6.明确要求可回溯管理,保存期限为三年以上,需采用防篡改技术。

《指引》第十九条【可回溯管理】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根据不同销售或者服务方式,依法采取录音、录像、页面存档、操作轨迹记录、建立投诉档案等方式,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推介、风险提示、合同签署、资金流转、贷后管理、催收台账及投诉处理记录等涵盖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服务、贷后管理及自行或者委托催收等全过程的重要资料实施可回溯管理,实现关键环节可回溯、信息可查询、责任可确认。

7."投诉解决率"纳入评级体系,关联市场准入退出

《指引》第四十二条【监管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评级措施,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评级要素纳入评级体系并动态优化,明确投诉解决率与满意度、信息透明化等具体评价指标,强化评级结果在监管资源配置、分类监管措施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环节的运用,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总体看,此次重庆发布的地方金融组织消保指引,主要将此前适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消保指引,扩大到小贷、融担等地方金融组织,并对关键条款进行细化,对小贷公司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